德国、英国的可再生能源社会转型——FIP和CfD的历史演化路径及其对日本的启示

发布者:iesd发布时间:2021-10-15浏览次数:10

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发布《德国、英国的可再生能源社会转型——FIP和CfD的历史演化路径及其对日本的启示》报告。《报告》通过跟踪德国和英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结合欧盟成员国、政党、议会的政策背景,试图明确英德两国的可再生能源转型过程,为日本等亚洲国家的能源转型提供政策参考。

1. 德国能源供需与清洁能源政策

(1)德国能源结构

        德国是典型的煤炭资源丰富、油气资源匮乏的国家。尽管煤炭在德国发电行业一直占据重要地位,但迫于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2020年7月德国宣布2038年前煤矿和煤电厂退出计划,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此外,发展核能曾经是德国能源战略中的一部分,但由于2011年福岛核电厂事故以及反核电运动的作用,德国宣布2022年前核电厂退出,但考虑到可再生能源无法独自满足国内能源需求,重新修订了核电退出计划。在这一背景下,德国煤炭发电占比从1990年的50%以上下降到2019年的30.3%,而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从3.5%大幅提升到39.9%。

(2)德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机制与政策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FIT)体系的形成与演变。1991年德国联邦议院通过《电力上网法(StrEG)》、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EEG)》生效。两者均通过要求发电商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后者被视为前者的延伸。《可再生能源法(EEG)》于2000年至2004年间经历了小幅调整,并于2004年8月进行了全面修订,设定中长期可再生能源扩张目标,并正式引入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the FIT system),对于不同资源类型、不同容量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定不同的固定上网电价,要求电网运营商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EEG)》再一次修订以提升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目标、重新修订上网电价。

        市场机制对FIT补贴机制的替代。此后,由于核能退出的压力,德国政府发起能源转型项目(Energiewende),进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并先后于2012年、2014年、2017年三次修订《可再生能源法(EEG)》以通过将可再生能源纳入电力市场交易来应对不断增大的补贴压力。2012年,通过引入市场溢价机制(FIP)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进入市场交易以缓减用户承担的可再生能源补贴高涨问题;2014年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从补贴为主的FIT体系转向市场体系,以应对不断扩张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规模;2017年通过引入高度竞争的拍卖机制来最小化可再生能源支持成本。

2. 英国能源供需与清洁能源政策

(1)英国能源结构

        英国煤炭资源丰富、北海地区有较为丰富的油气资源,因而英国高度依赖化石能源消费。英国政府于2008年形成《气候变化法》,提出英国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相对于1990年下降80%的目标,促进可再生能源、核能对化石能源的替代。英国是第一个宣布退出煤电的欧洲国家:2015年能源气候变化部长宣布2025年前全部关停煤电厂,英国煤炭发电比重从1990年的65%下降到2019年的2.4%。与此相对,英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从2000年的2.7%上升到2019年的37.1%,其中风电、生物质能发电、光伏发电占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从1990年的0.15%、10.2%、0上升到2019年的53.7%、30.6%、10.6%。天然气、核能也是英国发电的主要能源,1997年以来天然气发电一直占英国发电总量的30%-40%,核电则始终保持20%左右。

(2)英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机制与政策

        可再生能源义务(RO)体系的引入与退出。英国《公用事业法》(Utility Act)于2000年生效,引入可再生能源义务(RO)体系,2002年4月公布可再生能源义务令[2002第914号],正式执行RO体系,要求发电商保障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2003年2月英国能源白皮书发布,提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指出2050年英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比例30%-40%的目标,而RO体系是英国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措施。RO体系由政府部门向发电商发出可再生能源年度销售配额指令,电力供应商必须生产或购买相当于可再生电力销售配额的资源,否则将以一定价格向官方购买短缺电量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但RO体系由于可再生能源价格存在较大波动,增大供电商经营风险、不利于小型电厂扩张,因而逐渐被废除。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FIT)的建立与调整。为了实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15%的目标,英国在2008年的《能源法》中提出引入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FIT),对于一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给予发电、供电的固定补贴,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厂预期年度投资回报率在5-8%之间。然而,由于FIT直接激励了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厂投资迅速增长,挤占了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厂投资。自2011年8月开始,英国政府数次调整了FIT补贴的对象和额度,以提升政策效率。为了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并保障电力供给安全,英国政府在2013年《能源法》中提出执行带有差价合约的可再生能源上网补贴-(FIT-CfD)政策,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获得差额;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发电商支付差额。这一机制使得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的长期收益得到保障,帮助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规避参与现货市场的风险。FIT政策及其衍生政策最终带来2011年后英国光伏发电的大幅提升。

3. 总结

        总的来说,德国、英国均将应对气候变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作为能源战略的重点,两国在欧盟的统一引领下均设定了205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期战略规划,并实施了具有连续性的政策措施。区别在于德国采取退煤、退核电、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策略,而英国尽管也宣布退出煤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但同时也将核电作为维持稳定电力供给的重要来源。英德两国建立了适应可再生能源比例大幅提高的能源体系机制,通过不断小幅调整政策措施应对能源体系变化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其政策设计、电力市场设计值得日本等其他具有应对气候变化决心的国家学习。 


智库来源: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IEEJ

作者:Akiko Sasakawa

作者单位: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电力工业与可再生能源部,高级研究员

发布日期:20214

信息提供者:孙可哿